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全联房地产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及相关条例;依据《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及其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全联房地产商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必须规范使用名称,不得任意删减、修改名称。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依据《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并报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地域类及专业类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全联房地产商会分支机构可依照本商会章程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活动需报商会秘书处,经批准后由商会秘书处代章;未经秘书处批准的活动不得使用商会或分支机构名称、LOGO等基本信息,因触犯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分支机构相关责任人与负责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活动需要邀请商会会长、副会长出席时需要报商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安排邀请。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1.作为全联房地产商会的内部组织,承担全联房地产商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对房地产相关管理政策制定修改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分析与反映房地产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 3.及时关注所在领域的发展动向,通过举办研讨会、沙龙、论坛等形式的活动引领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 4. 每年度向全联房地产商会提交活动计划,并做好活动总结,及时反馈。 5.完成全联房地产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全联房地产商会授权范围内发展成员,所发展的成员即为全联房地产商会会员,填写“全联房地产商会会员注册表”并由全联房地产商会统一进行会籍管理、提供服务。全联房地产商会发展的与分支机构相关的会员,可自愿成为该分支机构成员。商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分支机构的重要事项。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的主任办公会议负责日常工作。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员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2.听取审议并通过该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该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4.制定修改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在商会副会长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全联房地产商会批准。分支机构届期与全联房地产商会届期同步。
第八条 分支机构常设机构为分支机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在主任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做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2.拟定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3.协调处理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 4.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5.完成全联房地产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联房地产商会设立各分支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各分支机构不单设账户,财务由全联房地产商会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在商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全联房地产商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属于本商会所有,分支机构具有使用权。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经费可从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中列支,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商会相关规定执行。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和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冻结的权利。
第十条 分支机构需在商会授权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过界定范围。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相违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经全联房地产商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全联房地产商会。
全联房地产商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联房地产商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统一财务管理,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商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商会分支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商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商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属于商会所有。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应统一会费收费标准和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活动收支均须纳入商会统一管理,活动开支必须与活动收入对应。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原则会议收入支出应纳入商会统一管理。为了便于活动开展,各分支机构可以承诺会前提供会议预算、会后提供签到表、会议成果、活动决算,并接受秘书处经费审查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务公司承办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均需要开具发票或会费收据。原则上,商会收到款项后,财务根据到帐款项类别、金额开具正式发票或会费收据。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需确认好开票信息,如因开票信息错误导致的损失,由分支机构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报销款项,应确账户有足够余额,并严格遵照商会财务制度及报销要求。应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劳务费清单、发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合同、协议等)后,填制相应的报销单据履行报销流程。
第九条 对分支机构使用统一账户管理,通过设立专门项目对各分支机构收支结余进行核算。分支机构派专人定期与财务部进行收支结余核对,确认分支机构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撤销后,账户余额归全联房地产商会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